編者按
  3月18日起,成都商報推出“滯納金亂象系列報道”,為讀者呈現了民事生活領域遭遇的滯納金亂象:物業公司違法收取滯納金;通信公司以違約金之名變相收取滯納金;燃氣公司、銀行還在堅持收取滯納金……此外,行政執法領域也會遇到稅費滯納金、社會保險滯納金、計生領域的滯納金等。
  紛繁複雜的滯納金問題如何分辨?今日,成都商報記者推出滯納金全服務報道,搜羅與大家關係密切的各種滯納金相關規定、標準和法律依據等,讓讀者明明白白繳納滯納金。
 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周茂梅
  滯納金
  一種行政責任
  上限:不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100%
 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,滯納金是指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義務,而應當向國家行政機構承擔的一種行政責任。
 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、強制性和處罰性。目前滯納金的數額絕大多數是按日加處,其標準有百分之三、千分之一、千分之二、千分之三、千分之五、萬分之五等。《行政強製法》關於“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”的出台,給滯納金設定了上限。
  違約金
  一種民事責任
  上限:不超過損失的30%
 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,一方當事人違約的,應當向另一方承擔的金錢義務。違約金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就民事關係而約定的,因不能按約履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。
  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。根據公平原則及《合同法》相關規定,當事人之間約定違約,原則不超過損失的30%。超過造成損失的30%的,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規定的‘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’”之規定,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。  (原標題:滯納金全服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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