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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天山網訊(記者蘇麗麗報道)9月16日,湖北籍來庫爾勒打工的楊一,持巴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來到庫爾勒晚報社,反映2013年11月5日,她撿完棉花,在回住所途中被車撞成重傷,大筆醫葯費無人承擔。她將肇事者及雇主告上法庭,勝訴後對方拒不執行。
  收工路上被車撞成重傷
  2013年9月,楊一隨姑媽明琴到蘭乾鄉棉農李青家拾棉花。
  2013年11月5日20時,收工後,在與姑媽及兩位同鄉一起回住所的途中,楊一被一輛拖拉機撞倒後碾軋。事發後,老闆李青開車將楊一送到第二師庫爾勒醫院,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。後經市公安局法醫鑒定,楊一因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屬重傷,左踝關節骨折、右側創傷性血氣胸、右肩胛骨骨折、雙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屬輕傷(偏重)。
  求助法律援助中心
  事故發生後,楊一的姑媽明琴立即打電話給楊一遠在湖北的愛人,讓其來庫爾勒照顧楊一。老闆李青送楊一到醫院後,交了一萬多元押金。“老闆給的醫葯費根本不夠用,我住院43天,前後花去了好幾萬。醫院一直催我們交費,我沒錢,只好找老闆李青要∩他說,我又不是他撞的,他肯替我出一萬多元的醫葯費已仁至義盡。”楊一說,無奈,她愛人付了部分醫葯費後,帶她到湖北荊門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。
  2014年春節剛過,楊一與愛人就從湖北返回庫爾勒向李青討要醫葯費。“老闆不給,讓我找將我撞傷的艾尼要。”楊一多次找李青與艾尼索賠未果,便求助於庫爾勒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,該中心委派團結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幫其維權。
  2014年4月28日,經庫爾勒市法院開庭審理,判決楊一勝訴。“法院判李青和艾尼支付我十多萬元的醫療、務工費用∩是他們不願執行。”楊一說。
  李青與艾尼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經巴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,判決李青和艾尼依法分別賠償楊一十餘萬元、三萬餘元。“原本以為勝訴了,我就能拿到賠償金,可是李青和艾尼不願執行。”楊一說,家人為給她治病花光了積蓄,其愛人讓她在庫爾勒討要賠償金,並定期給她寄生活費。
  法院判決艾尼李青承擔賠償
  楊一向記者出示的法院判決書中,分別記錄了肇事者艾尼及其雇主李青在法庭上的供詞。在庭審中,艾尼承認自己無照駕駛李青的拖拉機造成楊一重傷的交通事故。但他認為,他在接到李青的指示後,駕駛其未投保交強險的拖拉機,在運輸棉花期間發生了事故,根據有關規定,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,應由機動車主承擔相當於交強險責任範圍內的賠償責任,故李青應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承擔連帶責任。而該案的其他證人證實,艾尼私自偷開拖拉機造成了此次事故。
  在庭審中,李青提出,事故發生前,自己未授意艾尼開車拉棉花,是其私自偷開拖拉機造成了事故,與自己無關,故不予承擔賠償責任。即便承擔賠償,自己已在交強險範圍內支付楊一1.6萬元的醫療費。
  8月6日,巴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艾尼、楊一與棉農李青是雇佣關係,艾尼在駕駛李青未投保交強險的拖拉機拉運棉花時,將楊一撞成重傷。無論艾尼是否私自偷開或受李青指示駕駛拖拉機造成交通事故,李青都應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,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,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十餘萬元(扣除已付的1.6萬元後)的賠償;同時,李青與艾尼共同連帶承擔楊一全部損失十餘萬元中的3.7萬元。
  拿到賠償金才能回家
  楊一告訴記者,她被車撞傷後,喪失了勞動能力。而家裡的婆婆需要人照顧,兒子2014年也才讀大一。“你在那邊拿到賠償金後才能回來。”案子勝訴後,丈夫回湖北前叮囑楊一。為了節省開支,楊一花160元在恰爾巴格鄉租房居住。“賠償金要不回來,老公便沒了耐心。我每次打電話回去,他說話的語氣都不好,說我拖累了全家。”楊一說,2014年兒子考上了武漢一所大學,9月初,其愛人向親戚借了8000元才為兒子交了學費。
  “我本身患有子宮肌瘤,一直藥物輔助治療。出車禍後落下了一身病。天氣不好時,渾身疼,沒法幹活。我家在農村。家裡少了一個人掙錢,日子可咋過”楊一說,目前,她的生活費由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接濟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  (原標題:來新疆庫爾勒打工的湖北女子被撞成重傷難討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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