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設法治國家既已成不可逆之潮流,頂層設計正在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尋求制度保障,對於法官個體而言,在改革浪潮中,我們要贏得司法尊嚴與神聖,靠的便是自己抖擻精神一往無前,靠的便是中國也能有驕傲而勇敢的柯克法官
  □王聰
  1608年的一個星期天上午,英國國王召集普通法院的法官們召開了一個著名會議。會上,國王宣稱:“法律是基於理性的,國王和其他人、法官一樣,也都具有理性”。因此,對於法官審理的案件如果有疑問的,無論案件的性質如何,國王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干預;因為法官不過是國王的代理人而已。對此,普通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據理力爭:“沒錯,上帝賦予陛下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;但是陛下對法律並不精通。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、繼承、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並不是依自然理性來決斷的,而是依人為理性和法律的判斷來決斷的;法律乃一門技藝,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,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”。國王震怒,認為柯克法官將其置於法律之下,欲治其罪。柯克法官直言:“國王不應該受制於任何人,但應當受制於法律”。國王與柯克法官的這次著名的星期天爭論導致柯克法官被監禁半年,最終甚至因為反對國王干預司法而丟掉職位。但在光榮革命之後,法律至上的原則卻在英國落地生根,成為法治國的基本思想。柯克法官也因此流芳百世。
  柯克大法官的事跡之所以會成為美談,一個重要原因在於,他用自身表現為司法贏得了尊嚴。觀諸今日我國司法之現狀,案件審批制積弊頗深,地方保護主義沉痾難除,外部干預愈加巧妙而無痕……社會公眾為此痛批司法之不公與腐敗,法官為此經常滿腹牢騷,痛感司法缺少尊嚴,卻敢怒而不敢言,一些法官甚至因欠缺職業尊榮感而欲委身另謀他途,這顯然有悖法治國家之建設。中央已然意識到這一問題之重要性,並下定決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,新近的司法改革方略正從人、財、物等方面建立健全法官職業保障機制,反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、插手具體案件,確保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。儘管道阻且長,但法治的春天終將來臨是大勢所趨。我們都知道法官本是一個有尊嚴的神聖職業,但在春天尚未到來之前,我們法官個體究竟靠什麼贏得尊嚴和神聖呢?
  要有獨立之勇氣。古語云:“人必自侮,而後人侮之”。也就是說,我們法官必須把自己當回事,否則別人也不會把你當回事。中國是一個“人情社會”,法官長期浸淫其中,故在司法過程中難免會有來自熟人的“招呼”,法官身在體制之內又總是不乏行政權力的干預,如果法官放不下情面,狠不下臉皮,抵不住壓力,便可能在這些法外因素麵前選擇做“鄉愿之人”,身在其中而左逢右源,如此以來,何談獨立辦案的尊嚴。法官這份職業,生來便與爭取“最佳人緣獎“的好好先生無緣。關於獨立之勇氣,美國前著名“獨立檢察官”考克斯的事跡值得一提,考克斯在調查尼克鬆水門事件中,不畏強權堅持“死磕”到底,最終考克斯的堅持調查使得尼克鬆總統黯然去職,獨立檢察官制度從此在美國深入人心,在克林頓總統桃色緋聞事件中獨立檢察官再次延續了出色的表現。當下我國司法界最需要的便是這種獨立的勇氣,強健的品性。當面對輿論、民意、權力等內憂外患的干預壓力時,只有法官自己有精神獨立的勇氣,以法律作為自己的護身符,才能避免患上“缺鈣”的軟骨病。
  要有擔當之責任。法官需有深切的責任心,曾任“司法儲才館”館長的梁啟超先生在論及法官之修養時尤為強調。責任心對於任何職業都不可或缺,對於法官尤甚如此。法官每天都站在法律的鋼絲繩上解決當事人之間最不愉悅之糾紛,行使辨明是非黑白之判斷權,輕者攸關當事人財產,重者攸關當事人性命,如此慎重之權力,其責任顯然要重於一般行政官吏,法官的一舉一動,甚至法律文書中的一個錯別字,都可能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,故非有深切的責任心不足以勝任。當前中央的改革已然要還權於法官,讓審理者獨立裁判,讓裁判者終身負責。此時,法官手中的法槌便更加沉重,便更需要有深切責任心,不苟且、不馬虎,謹小慎微,面對手中的案件,時刻抱持一種審慎的態度去儘力尋求公正,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。唯有深切的責任心,才能產出高質量的司法產品,才能贏得訴訟當事人的尊重,繼而為自身贏得尊嚴。
  要有護法之精神。法官患上“軟骨病”之病竈,除了因制度環境未能為有尊嚴、有權威的司法提供相應職業保障外,也與法官個體欠缺護法之犧牲精神不無關係。法官做好好先生固然更容易在體制內如魚得水、頂戴花翎,但這種利益是短期的、易變的因而是靠不住的。對普通法官而言,一份優秀的裁判文書完全有可能使你載入共和國的司法史冊,故而成為一名人民信賴的大法官遠比成為一位大官更值得擁有。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說:“法官就是法律由理想王國進入現實王國控制社會生活關係的大門。法律借助法官而降臨塵世”。故法官最大的榮耀便體現在能夠生產高質量的司法產品,最大的光榮便在於為了公平正義不惜犧牲個人得失,法官應該有這種護法之勇氣和決心。唯有堅持依法獨立辦案的底線,做一個有骨氣的法官才可能贏得永恆的尊重,而這種持久的社會聲譽不是任何權力所能左右的,這種自我實現的自豪感和自尊感不是一官半職所能比及的。
  要有慎獨之修養。《中庸》曰:“君子慎其獨也”。法官與行政官吏相比,職業自主性和獨立性相對更強,因此能否做到“慎獨”,以及堅持“慎獨”所能達到的程度,是衡量法官自我修養的重要標尺。耐得住寂寞,看起來是一個陳腐的說教,但對於法官而言卻是金科玉律。西方有句法諺曰:惟神與法官不可交友,意指法官應該減少社會交往。選擇了法官這份神聖的職業,就註定意味著選擇了孤獨的堅守。
  生於變革與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官,註定要在痛苦與快樂並存的情感中奮力前行。建設法治國家既已成不可逆之潮流,頂層設計正在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尋求制度保障,對於法官個體而言,在改革浪潮中,我們要贏得司法尊嚴與神聖,靠的便是自己抖擻精神一往無前,靠的便是中國也能有驕傲而勇敢的柯克法官。一言以蔽之:與其自怨自艾,不如自立自強。
  (原標題:法官靠什麼贏得尊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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